購買預售屋須注意事項 【購買成屋須注意事項】 【購屋相關稅務事項】

 

【購屋相關 產權移轉登記稅費及費用】

  應繳費用 買方負擔 賣方負擔 試算
不動產稅 規費

契稅

建物契價*6%

 

印花稅

公契價*0.1%

 

 

土地增值稅

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

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稅率

 

登記規費

建物核定契價*0.1%

土地申報地價*0.1%

 

 

設定規費

0.1%

 

 

地價稅

申報地價*持分面積*稅率

以交屋日為準按比例分攤

 

房屋稅

房屋現值*稅率

以交屋日為準按比例分攤

 

財產交易所得稅

(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併入綜所稅申

 

次年度繳納個人綜所稅

 

贈與稅

課稅贈與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

 

贈與人

遺產稅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累進差額-扣抵稅額及利息

受贈人

代辦費用

產權移轉過戶代書費

 

 

產權抵押權設定登記代書費

 

 

謄本費

 

 

影印費、代刻印費

 

 
保險費    
其他 管理基金  
水電、瓦斯、管理費 以交屋日為準按比例分攤

  銀行貸款還款試算


  • 出售房屋如何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稅?

個人在年度出售房屋獲利或損失時,應該如何計算及申報綜合所得稅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又如果同時在年度重購自用住宅,可以如何扣抵稅額?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說明如下:


一、個人出售房屋,應依以下方法計算財產交易或損失,並擇一申報,但如果計算出來的是財產交易損失,則可列報財產交易損失特別扣除額,其每年度扣除額,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之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三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一〉核實認定:

             以出售價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採用這個方法應該檢附買進、賣出之契約﹝私契﹞,且契約書應

             附有收、付價款之紀錄或另有收、付價款之憑證。計算方式如下:

.財產交易所得為實際成交價減除取得成本及必要〈移轉〉費用。
所謂取得成本包括取得房屋之價金、購入房屋達可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暨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等。而所謂必要費用,則包括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仲介費、廣告費等。


.但一般而言,由於買賣契約書所載的價款為房、地總價,故應以房地買賣價差,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


〈二〉未能提供證明文件,出售年度房屋評定現值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

財政部稅法釋令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 十四 條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 十七 條 之 一 關係法令:  

日期文號: 財政部97.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720號

摘要: 核定九十六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主旨: 核定「九十六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資料來源:http://dotsearch.dot.gov.tw/Searchnew/show.asp?id=1038 


二、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因該房屋交易產生所得而繳納的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

  1. 本項扣抵稅額之計算以含房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的應納稅額與不含該所得所計算的應納稅額之差額即是扣抵稅額。

  2. 在兩年內無論先購後售或先售後購均可適用。

  3. 申請扣抵或退還的年度:如為先售後購者,為重購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如為先購後售者,為出售之所有權移轉登記年度。